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國再字,92年度,1號
ULDV,92,國再,1,200304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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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國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  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
於本院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九十二年度國字第二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訴訟
程式上尚有欠缺。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零肆元。
(二)提出民事聲請再審狀繕本一份(以便依法送達再審被告)。
(三)具狀聲明(須附繕本一份)「本案應如何判決」、「遵守三十日不變期間之證
   據」。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五百條第一項參照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宏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青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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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