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40號
MLDV,92,重訴,40,200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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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
  年度促字第四二一三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
     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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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