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四○號
原 告
即 聲請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王莉琳
一、原告即聲請人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本院九十一
年度促字第四二一三號),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柒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柒仟伍
佰元,折合新台幣捌萬貳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
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貳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慧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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