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九一號
原 告 大和汽車玻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九一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下午
四時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吳振富
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通 譯 羅仕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肆仟肆佰柒拾元,並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捌佰柒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
基於契約關係請求給付貨款
理 由 要 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先後於民國九十年三、四月份,分別向伊訂購新台幣(下同)二萬七千七 百七十元及二萬六千七百元之汽車玻璃,共計貨款五萬四千四百七十元迄今未獲清償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訂貨明細表及出貨單均影本二十五張為證。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真實予以自認,惟辯稱:因與胞弟尚有債務糾紛,目前資金不足, 無法清償云云,然此僅涉兩造之貨款債務如何清償等節,並無礙於原告上開之請求。基 此,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本件係屬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 官 吳振富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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