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78號
TPDV,106,除,97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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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78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丁文鈺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曲良治
代 理 人 許雁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2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月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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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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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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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65356-1│ 1│ 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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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