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908號
TPDV,106,除,908,2017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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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08號
聲 請 人 彭芙美
代 理 人 楊孟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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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9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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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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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82-ND-474540-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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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