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李語絃
代 理 人 歐陽仕鋐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7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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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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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 金 額 │發票地│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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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穎嫻│102年1月24日│102年4月23日│5,000,000元 │臺北市│
│ │ │ │ │ │大安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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