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101號
TPDV,106,除,1101,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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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01號
聲 請 人 賴美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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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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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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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079-ND-0224705-6│普通股│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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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