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98號
聲 請 人 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訴訟代理人 黃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82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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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第10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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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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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利富有限公│臺灣中小│106年5月31日│266,613元 │ZF7820005 │
│ │司 賴淑芬 │企業銀行│ │ │ │
│ │ │中山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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