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95號
TPDV,106,除,1095,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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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廖婉如(即廖添鏜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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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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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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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司)56039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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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