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69號
TPDV,106,除,1069,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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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代 理 人 趙苡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60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9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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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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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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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106年3月17日 │38,000元 │CY1748635 │ │
│ │限公司 吳東進 │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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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