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62號
TPDV,106,除,1062,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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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陳寶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9 月6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解怡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以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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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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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79NX169293 9 │1 │200 │
├──┼────────────┼───────┼──┼──┤
│0002│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0NX240421 3 │1 │220 │
├──┼────────────┼───────┼──┼──┤
│0003│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328526 9 │1 │242 │
├──┼────────────┼───────┼──┼──┤
│0004│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424872 1 │1 │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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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