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45號
聲 請 人 林明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66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
│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45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001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福元證券│03-D2-01-0458408-9│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
│002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第一金福元證券│03-D2-01-0458409-0│1 │1000 │
│ │託股份有限公司 │投資信託基金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