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41號
TPDV,106,除,1041,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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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41號
聲 請 人 蘇吳嫌
代 理 人 蘇明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9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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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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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42361-4 │1 │1000│
├──┼────────────┼───────┼──┼──┤
│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42362-6 │1 │1000│
├──┼────────────┼───────┼──┼──┤
│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42363-8 │1 │1000│
├──┼────────────┼───────┼──┼──┤
│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42364-0 │1 │1000│
├──┼────────────┼───────┼──┼──┤
│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542365-1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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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