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蔡峰淳(即蔡峰賓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陳秋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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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3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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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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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83NX04828881 │1 │122 │
│ │司(原名國泰人壽保險股│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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