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30號
TPDV,106,除,1030,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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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馮彩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6年6月12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 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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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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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數
├──┼────────────┼─────────┼───┼──┤
│0001│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642271-0 │1 │129 │
├──┼────────────┼─────────┼───┼──┤
│0002│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681312-3 │1 │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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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