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362號
TNDV,92,訴,362,200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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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二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壹仟壹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四筆共新台幣( 下同)六十七萬元(各筆金額、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 約定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 附表所示約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 開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 目前尚積欠本金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顯已喪失期 限利益,被告二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嗣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 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各四份、基本放款利率公告三 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列各款情形 ,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乙○○邀同被告甲○○擔任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四筆共新台幣 六十七萬元(各筆金額、借支起迄日、約定利息均詳如附表所示),且約定逾期 償還本金、利息或本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除須按附表所示約 定利率計付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 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就上開各筆借款,僅 繳納本息至附表所示繳納本息截止日,即未再按期繳納本息,目前尚積欠本金如 附表所示各筆金額共六十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借據暨授信約定 書、放款帳戶資料表、基本放款利率公告等件為證,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綜上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上 開事實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六十 萬一千一百八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各筆金額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   官 蔡美美
~B   法   官 林育幟
~B   法   官 李銘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B   法院書記官 歐貞妙
~F0
~T40
┌─────────────────────────────────────────────────────────────────────────┐
│附表: │
├──┬────┬─────┬────────┬──────┬─────────┬─────────────────────────────────┤
│編號│貸款本金│尚積欠本金│  借支起訖日  │ 繳息截止日 │應給付利息 │應給付違約金 │
│ │(新台幣│ (新台幣 │ │ │ │ │
│ │.下同)│ .下同)│ │ │ │ │
├──┼────┼─────┼────────┼──────┼─────────┼─────────────────────────────────┤
│  │壹拾貳萬│伍萬陸仟陸│自九十年三月十六│九十一年三月│自九十一年三月十四│自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1 │元 │佰貳拾伍元│日起至九十七年三│十三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 │ │月十六日 │ │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 │
│  │ │ │ │      │○四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壹拾陸萬│壹拾陸萬元│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十一年七月│自九十一年七月十六│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二年二月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元 │ │二十三日起至一百│十五日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
│2 │ │ │零二年十一月二十│ │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 │
│  │ │ │三日 │  │六九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壹拾伍萬│壹拾肆萬捌│自八十七年十一月│九十年十二月│自九十年十二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3 │元 │仟參佰貳拾│二十三日起至一百│二十三日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十,自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  │ │壹元 │零二年十一月二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之違約金。 │
│  │ │ │三日 │      │點一一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貳拾肆萬│貳拾參萬陸│自八十七年十二月│九十一年四月│自九十一年四月二十│自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  │元 │仟貳佰肆拾│二十九日起至一百│二十八日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十,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 │
│4 │ │壹元 │零二年十二月二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違約金。 │
│  │ │ │九日 │  │點○四五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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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