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16號
TPDV,106,除,1016,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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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6號
聲 請 人 張瓊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82 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至聲請人雖於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登載新聞紙時 ,將附表編號欄「001 」至「005 」均誤列為「001 」,惟 就附表所示受益憑證發行公司、名稱、號碼、張數及單位等 涉及證券同一性辨別之內容均正確無誤,是上開誤載尚不影 響該等證券之特定,仍生公示催告之效力。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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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16號│
├──┬──────┬────────┬─────────┬──┬───┤
│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1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125665-9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2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127530-0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3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221037-4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4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253390-0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5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國民基金│01-D2-01-271243-8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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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