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93號
TNDV,92,補,93,20030425,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九三號
  原   告 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 ○
右原告與被告李如玲佛願貿易實業社間因請求移轉商標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
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
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點一元),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洪 碧 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顏 惠 華

1/1頁


參考資料
麗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