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11號
TPDV,106,除,1011,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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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展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60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8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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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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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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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展典有限公│彰化商業銀│106年5月4日 │1,000,000元 │JN1271592 │
│ │司 黃景會│行西松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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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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