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84號
TNDV,92,聲,484,2003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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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八四號
  聲 請 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
  相 對 人 甲○○
              併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玖仟叁佰零陸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六七四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 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逸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F0
~T40
附表
┌─────────────┬─────────────┬──────────┐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
│裁  判  費      │三萬八千二百七十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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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票費用  │三百八十九元 │          │
├─────────────┼─────────────┼──────────┤
│公示送達聲請費 │四十五元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五百元 │ │
├─────────────┼─────────────┼──────────┤
│本件程序費用 │一百零二元  │ │
├─────────────┼─────────────┼──────────┤
│共         計  │三萬九千三百零六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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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灣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灣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