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02號
TPDV,106,除,1002,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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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2號
聲 請 人 朱新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46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彰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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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年度除字第100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股票號碼 │張 數│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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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982493-6 │1 │156 │
├──┼──────────┼────────┼───┼───┤
│0002│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1010784-0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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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8-NX-1040525-4 │1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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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9-NX-1064925-3 │1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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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0-NX-1095493-4 │1 │6 │
├──┼──────────┼────────┼───┼───┤
│0006│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91-NX-1115196-6 │1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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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