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6年度,1001號
TPDV,106,除,1001,2017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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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蔡元翔(原名蔡天智)
代 理 人 吳伊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218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瀞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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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0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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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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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106年2月9日 │2,512元 │AA0768664 │
│ │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銀行世貿分行│ │ │ │
├──┼─────────┼──────┼──────┼─────┼─────┤
│002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國泰世華商業│106年2月9日 │11,977元 │AA0768663 │
│ │份有限公司 陳翔玠│銀行世貿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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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