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62號
TPDV,106,重訴,962,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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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62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豐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翁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柒佰玖拾捌萬伍仟叁佰陸拾叁元,及如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間授信約定書授信總 約定事項第26條、連帶保證書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首揭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 敘明。
二、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985,363元,及如 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有民事返還借款起訴狀附卷可 參,嗣於民國106年8月30日、106年9月12日具狀變更利息之 請求如附表二所示,有民事陳報狀、更正狀附卷可參,核原 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被告豐露有限公司(下稱豐露公司)、翁育正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 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豐露公司前邀同翁育正為連帶保證人,於105年4 月20日簽訂授信約定書,向原告申請借款額度1,000萬元, 約定借款利息以實際借用日起按原告定期儲蓄1年期機動利 率計算,按月繳息,屆期本金一次清償,遲延還本或付息時 ,除按約定利率付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 起,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



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付息,經原告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後,或任何一宗債 務不依約清償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豐露公司遂依約陸續於105年11月4日、106年2月6 日、106年3月20日、106年4月10日分別申請動用借款2,904, 000元、1,536,000元、178萬元、3,774,000元,豐露公司、 翁育正復於106年4月26日簽署借款延展清償期申請書申請延 展清償期至107年10月12日,再於106年5月13日簽署借款延 展清償期約定書,約定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16期,前15期 按月計息,106年7月12日為第1次還本繳款日,按月攤還本 金43萬元,最後1期按實際未還餘額及應繳利息一併清償。 詎豐露公司嗣未依約清償利息,經原告催告後,其債務已視 為全部到期,總計尚欠7,985,363元,且依約除應給付上開 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又翁育正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7,985,363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
二、豐露公司、翁育正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豐露公司邀同翁育正為連帶保證人向其借款4筆, 惟嗣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計7,985,363元,及如附表三所 示之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票 、借款延展清償期申請書、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貸放明 細歸戶查詢(ID)、牌告利率查詢、授信額度動用申請書4 筆為證,核屬相符。惟依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第10條 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毋須由原告事先通知,原告得隨時縮短授信期 限,或本息視為全部到期,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 經原告事先定合理期間通知後,得生縮短授信期限,或視為 全部到期。另依兩造簽署之借款延展清償期約定書第3條約 定,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16期,前15期利息按月計付,本金 按月攤還43萬元(106年7月12日為第一次還本繳款日),最 後1期按實際未還餘額及應繳利息一併清償。而原告主張豐 露公司自106年6月6日起即未依約付息,其已於106年7月3日 致函催告豐露公司及翁育正,然其催告函並未事先定合理期 間通知催繳利息,與兩造間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第10 條第2項第1款約定不符,應不生催告清償之效力。嗣豐露公 司於第一次還本繳款日即106年7月12日並未依約清償本金, 依授信約定書授信總約定事項第10條第1項第1款約定,本件



借款應於106年7月13日始生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是違約金 應自106年7月13日起算,如附表三所示,原告逾此範圍之請 求,即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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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895,363元 │自107年7月3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2 │1,536,000元 │自106年6月5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3 │1,780,000元 │自10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4 │3,774,000元 │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895,363元 │自106年7月3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2 │1,536,000元 │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3 │1,780,000元 │自10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4 │3,774,000元 │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請 求 金 額 │利 息│違 約 金│
│ │ (新台幣) │ │ │
├──┼──────┼───────────┼─────────────┤
│ 1 │895,363元 │自106年7月3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2 │1,536,000元 │自106年6月6日起至清償 │自10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3 │1,780,000元 │自106年6月2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 4 │3,774,000元 │自106年6月10日起至清償│自106年7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 │ │日止,按週年利率2.84%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 │
│ │ │計算之利息。 │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
│ │ │ │上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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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