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34號
TPDV,106,重訴,934,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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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3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被   告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FAPA COMPANY LIMITED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迺松
被   告 TRADE PROSPER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郭美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迺松郭美麗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億零玖佰玖拾捌萬零玖佰柒拾壹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萬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附表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迺松郭美麗連帶負擔百分之八十,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四,餘由被告TRADEPROSPER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TRADE PROSPER LIMITED, 均係於薩摩亞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有公司登記資料在卷為 證,具有涉外因素,是本件屬涉外民事事件。而依卷附原告 與被告訂立之放款借據第8條第4項、進口融資及委託承兌契 約第11條第4項約定,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 本院就本件訴訟有國際管轄權。
二、次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 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 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 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兩造所訂立之放



款借據第8條第4項、進口融資及委託承兌契約第11條第4項 均約定以原告所在地即臺北市松山區為債務履行地,且系爭 借款債權債務關係發生在我國,自可認我國法律,本件應以 我國法律為準據法。
四、末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原告起訴聲明:被告荃瑞公司、吳迺松郭美麗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980,972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 、違約金;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 荃瑞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6,285,179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 、違約金;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 、荃瑞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2,408,685元,及附表三所示利 息、違約金,嗣減縮聲明為被告荃瑞公司、吳迺松郭美麗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9,980,971元,及附表一 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6,285,178元,及附表二 所示利息、違約金;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12,408,684元,及附表 三所示利息、違約金,依上揭規定,應予准許。五、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 列各款情形,故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原告起訴聲明:如主文所示,而主張:
一、被告荃瑞公司以被告吳迺松郭美麗為連帶保證人,依序於 下述時間向原告借款,其金額及借款期間暨每月應繳付利息 之利率分敘如下:1.民國96年8月3日借款76,000,000元,利 息第1期至第24期按原告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0.32%計算,第 25期至第120期按原告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0.62%計算,倘未 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 ,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 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 同年9月13日借款24,000,000元,利息第1期至第24期按原告 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0.32%計算,第25期至第120期按原告定 儲利率加週年利率0.62%計算,倘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 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3.103年6月4日申請承作衍 生性金融商品,約定額度美金2,000,000元,並訂立金融交 易總約定書及保證書,倘未依約清償,利息按該款項之成本 加週年利率2%(利息利率現為3%),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



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 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4.104年6月15日借款150,0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4年6月4日起至105年6月3日止,利息 按原告定儲利率加週年利率0.93%計算,倘未依約清償本息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並應給付自 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 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以被告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 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美金7,000,00 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5日起至104年12月4日止, 倘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計付遲延利息 ,及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遲延利息利率10%;逾6個月 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遲延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又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以被告吳迺松郭美麗為連帶 保證人,於104年1月16日向原告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 約定額度美金2,000,000元,並訂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及保 證書,且約定倘未依約付款,利息按該款項之成本加週年利 率2%(利息利率現為3%),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 ,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以被告吳迺松郭美麗、荃瑞 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104年1月16日向原告借款美金7,000, 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2月5日起至104年12月4日止 ,倘未依約清償本息,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按應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利息利率10%;逾 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利息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又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以被告吳迺松郭美麗為連 帶保證人,於104年1月16日向原告申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 ,約定額度美金2,000,000元,並訂立金融交易總約定書及 保證書,倘未依約清償,利息按該款項之成本加週年利率2% (利息利率現為3%),並應給付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內,按 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四、被告荃瑞公司、FAPA COMPANY LIMITED、TRADE PROSPER LIMITED嗣未按期清償,上開債務捐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經 原告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5年度司執字 第38381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受償239,244,072元,尚 有(一)本金109,980,971元,及附表一所示利息、違約金 ;(二)本金6,285,178元,及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 (三)本金12,408,684元,及附表三所示利息、違約金未受



償,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首揭聲 明所示。
參、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無提出書狀為聲明、陳述 。
肆、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上開各情,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約 定書、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保證書、撥款申請書、進口融資 及委託承兌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催告函暨收件回執、 士林地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抵充順序表 、沖帳明細、放款交易明細、外幣對臺幣即期議價登錄認證 單附卷為證,而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 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應 認為真實。
二、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 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 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 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 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帶債 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 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第272條第1項 、第273條第1項分有明文。
被告荃瑞公司、FAPA COMPANY LIMITED、TRADE PROSPER LIMITED係債務人,就上述各該金額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 約金債務應負清償之責;被告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司就 上開各借款債務分別與原告訂立保證契約而為連帶保證人, 且各該公司確未依約清償借款,則被告吳迺松郭美麗、荃 瑞公司即應代負履行責任,而各與荃瑞公司、FAPA COMPANY LIMITED、TRADE PROSPER LIMITED對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故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一)被告荃 瑞公司、吳迺松郭美麗連帶給付109,980,971元,及附表 一所示利息、違約金;(二)被告FAPA COMPANY LIMITED、 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司連帶給付6,285,178元,及附表 二所示利息、違約金;(三)被告TRADE PROSPER LIMITED 吳迺松郭美麗、荃瑞公司連帶給付12,408,684元,及附表 三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伍、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85條第1 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附表一:
┌──┬───┬───────┬────────────────────┬─────────────────────┐
│ │ │ │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編號│分配表│本 金├───────────────┬────┼───────────────┬─────┤
│ │編 號│(新臺幣:元)│ 期 間 │週年利率│ 期 間│計 算│
│ │ │ │(民 國)│ (%) │(民 國)│標 準│
├──┼───┼───────┼───────────────┼────┼───────────────┼─────┤
│ │ │12,150,658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下同)│1.965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下同)│按前開利率│
│ │ 28 │ │ │ │ │20%計算(下│
│(1) │ │ │ │ │ │同) │
│ ├───┼───────┼───────────────┼────┼───────────────┼─────┤
│ │ 29 │4,069,546 │ │1.965 │ │ │
├──┼───┼───────┼───────────────┼────┼───────────────┼─────┤
│ │ 30 │80,000,000 │ │2.15 │ │ │
│ ├───┼───────┼───────────────┼────┼───────────────┼─────┤
│ │ 31 │1,968,606 │ │2.15 │ │ │
│(2) ├───┼───────┼───────────────┼────┼───────────────┼─────┤
│ │ 32 │1,544,051 │ │2.15 │ │ │
│ ├───┼───────┼───────────────┼────┼───────────────┼─────┤
│ │ 33 │4,757,542 │ │2.15 │ │ │
├──┼───┼───────┼───────────────┼────┼───────────────┼─────┤
│(3) │ 1 │5,490,568 │ │3 │ │ │
├──┴───┼───────┼───────────────┴────┴───────────────┴─────┤
│ │合 計:│ │
│ │109,980,971 │ │
└──────┴───────┴──────────────────────────────────────────┘
附表二:
┌──┬───┬───────┬────────────────┬─────────────────┐
│ │ │ │ 利 息│違 約 金│
│編號│分配表│本 金│ │ │




│ │編 號│(新臺幣:元)├───────────┬────┼───────────┬─────┤
│ │ │ │ 期 間│週年利率│ 期 間│計 算│
│ │ │ │(民 國)│ (%) │(民 國)│標 準│
├──┼───┼───────┼───────────┼────┼───────────┼─────┤
│(2) │ 20 │6,285,178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 │ │20%計算(下│
│ │ │ │ │ │ │同) │
└──┴───┴───────┴───────────┴────┴───────────┴─────┘
附表三:
┌──┬───┬───────┬────────────────┬─────────────────┐
│ │ │ │ 利 息│違 約 金│
│編號│分配表│本 金│ │ │
│ │編 號│(新臺幣:元)├───────────┬────┼───────────┬─────┤
│ │ │ │ 期 間│週年利率│ 期 間│計 算│
│ │ │ │(民 國)│ (%) │(民 國)│標 準│
├──┼───┼───────┼───────────┼────┼───────────┼─────┤
│(2) │ 27 │12,408,684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 3 │自105/12/1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
│ │ │ │ │ │ │20%計算(下│
│ │ │ │ │ │ │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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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