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9號
TNDM,92,附民,19,2003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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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丞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鴻
  原   告 甲○○
        庚○○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辛○○
        壬○○
右列被告等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 建 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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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