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丞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維鴻
原 告 甲○○
庚○○
原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進輝律師
被 告 乙○○
丙○○
丁○○
戊○○
己○○
辛○○
壬○○
右列被告等因強制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 建 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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