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911號
TPDV,106,重訴,911,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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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9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潘建華
被   告 宗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逸晞
被   告 鍾惠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9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零捌萬參仟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週轉性支出 專用授信契約書授信共通條款第18條及保證書第11條之約定 ,兩造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 院對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 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宗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宗辰 光電公司)於民國103年5月21日邀同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黃 逸晞、被告鍾惠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 於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範圍內為宗辰光電公司對原 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損害賠 償及其他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嗣被告宗辰光電公司 邀同被告黃逸晞、被告鍾惠貞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週轉 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下稱授信約定書),申貸 4筆借款 ,金額共計1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餘額、計息期間 、利率及違約金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並於授信約定 書授信共通條款第7條及第8條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利息,或使用票據經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時,



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詎宗辰光電公司於 106年3月3日因 存款不足,經台灣票據交換所以台票通字第0022號函公告為 拒絕往來戶,而遭退票三張以上,且前開借款均自 105年12 月起即未依約清償本息,依前開約定,被告宗辰光電公司對 原告所有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宗辰光電公司尚餘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餘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黃逸晞鍾惠貞既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約自與被告宗辰光 電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 提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 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 請書、台灣票據交換所台票通字第0022號拒絕往來戶明細表 、南港後山埤郵局存證號碼第27號存證信函、限時掛號回執 、信封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 請單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對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存證信函、限時掛號回、執增補契約暨 申請書原本無訛,且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 張之事實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 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附表:
┌──┬──────┬──────┬──────┬──────┬──────┬─────────┐
│編號│原本貸款金額│借款期間 │計算利息及違│計息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
│ │(新臺幣) │ │約金之本金 │ │ │ │
│ │ │ │(新臺幣) │ │ │ │
├──┼──────┼──────┼──────┼──────┼──────┼─────────┤




│1 │4,250,000元 │103年6月5日 │2,124,980元 │自105年12月5│3.235% │自106年1月5日起至 │
│ │ │至108年6月5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 │ │金。 │
├──┼──────┼──────┼──────┼──────┼──────┼─────────┤
│2 │750,000元 │103年6月5日 │375,000元 │自105年12月5│3.235% │自106年1月5日起至 │
│ │ │至108年6月5 │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 │ │金。 │
├──┼──────┼──────┼──────┼──────┼──────┼─────────┤
│3 │4,000,000元 │104年6月24日│3,666,665元 │自105年12月7│3.62% │自106年1月7日起至 │
│ │ │至110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 │ │金。 │
├──┼──────┼──────┼──────┼──────┼──────┼─────────┤
│4 │1,000,000元 │104年6月24日│916,665元 │自105年12月7│3.62% │自106年1月7日起至 │
│ │ │至110年6月24│ │日起至清償日│ │清償日止,逾期在6 │
│ │ │日 │ │止 │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10%,逾期超過6│
│ │ │ │ │ │ │個月以上者,按左開│
│ │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 │
│ │ │ │ │ │ │金。 │
├──┴──────┴──────┼──────┼──────┴──────┴─────────┤
│合 計 │7,083,3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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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宗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