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829號
TPDV,106,重訴,829,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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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29號
原   告 陳文正
      郭長和
      郭俊麟
      王彰德
      張階得
      邱鴻輝
      林勝勇
      鄭素如
      游輝江
      張淑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 代理人 胡惟翔律師
被   告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碩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471,360 元,惟原告於民國106 年8 月16日變更並擴張
請求,其變更並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96,800,000元(計算式:
51,200,000元+45,600,000元=96,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63,840 元,扣除前繳裁判費471,360 元,尚應補繳392,48
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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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源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