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7號原 告 趙婉羚訴訟代理人 田俊賢律師被 告 王媛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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