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
原 告 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律師
被 告 維德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少禾
被 告 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 告 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 告 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 告 林建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33,728,940元(計算式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824元,
扣除原告前繳104,048元,尚欠204,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地下之1、地下之2、
地下之3:建物合計面積411.73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3
2,114,940元
二、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地下之4:建物面積3坪×每
坪新臺幣78,000元=234,000元
三、被告積欠6個月租金:新臺幣1,380,000元
四、總計:32,114,940元+234,000元+1,380,000元=33,728,9
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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