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521號
TPDV,106,重訴,521,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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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21號
原   告 戴興良
被   告 陳建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1月1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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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