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自字第四三九號
自 訴 人 隆輝安全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葉貞子)
自訴代理人 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被 告 乙○○
被 告 甲○○偏名:
右列被告因違反專利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 二條第四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未經自訴人之同意製造相同構造之安全帽銷售,侵害自訴人之新 型專利權,犯專利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與第一百二十八條之侵害專利權罪。惟按, 專利法於九十二年二月六日已由總統公布修正,於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經行政 院院臺經字0000000000C函示施行之新法,已刪除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百二十八條之刑罰,且無相同之新法取代。即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照首開說 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二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中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著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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