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0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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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九0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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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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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彰化銀行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中山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貳佰伍拾伍萬柒仟│CH00六六0三│ │
│ │司發放股利專戶 │ │ │壹佰柒拾伍元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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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遠東銀行台北襄陽分│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柒拾玖萬伍仟伍佰│AD一四0二九一│ │
│ │司張義濱 │行 │ │柒拾伍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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