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456號
TPDV,92,除,1456,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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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五六號
  聲 請 人 甲○
              送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八一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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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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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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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X─二三      │    │壹  │伍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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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光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