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405號
TPDV,92,除,1405,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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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四○五號
  聲 請 人 舜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筱薇
  訴訟代理人 王陳美惠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0九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官碧玲~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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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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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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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舜煇實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松江分│九十一年八月十八日  │壹萬零伍佰元  │TB一一七九三九│  │
│ │鄭筱薇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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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舜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