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七五號公示催告,就上 揭證券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玫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麗琴~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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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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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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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曹洛婕 │滙通銀行敦南分行 │九十一年八月八日 │叁萬貳仟叁佰捌拾│AE00三九七0│ │
│ │ │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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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曹洛婕 │滙通銀行敦南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八日 │叁萬貳仟叁佰捌拾│AE00三九七0│ │
│ │ │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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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曹洛婕 │滙通銀行敦南分行 │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叁萬貳仟叁佰捌拾│AE00三九七0│ │
│ │ │ │ │元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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