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三四八號
聲 請 人 達迅網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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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何定旻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七七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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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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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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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陸仟貳佰零貳元 │DC一九八九四三│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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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華威國際科技顧問股│華南商業銀行敦和分│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捌佰捌拾貳元 │DC一九八九四三│ │
│ │份有限公司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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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陳中義 │第一商業銀行中崙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拾肆萬玖仟貳佰│TB0四五二七六│ │
│ │ │行 │ │捌拾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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