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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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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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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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肆仟肆佰伍拾元 │CC三四三六六六│ │
│ │公司甲○○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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