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296號
TPDV,92,除,1296,200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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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九六號
  聲 請 人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九七二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蓓蓓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柯金珠~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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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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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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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公館分│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肆仟肆佰伍拾元 │CC三四三六六六│  │
│ │公司甲○○    │行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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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士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