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浚亨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麗純
人
被 告 練建興
簡逸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9月15日年 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2頁)。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足憑(見本 院卷第1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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