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七○號
聲 請 人 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四二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F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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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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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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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農產運銷股份有│誠泰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七月八日 │捌拾陸萬叁仟玖佰│0000000 │ │
│ │限公司 徐茂樟 │ │ │叁拾伍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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