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239號
TPDV,92,除,1239,200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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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二三九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江大成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0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振芳
法 官 陳芃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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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一0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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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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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七九─NX─二0八五九0─二│    │壹  │壹佰伍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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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