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170號
TPDV,92,除,1170,200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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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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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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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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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肆萬捌仟伍佰陸拾│0000000 │  │
│ │任于成      │行        │           │叁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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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鑫福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貳萬貳仟伍佰柒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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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