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二五五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林玗倩~F0
~T48
┌──────────────────────────────────────────────────────┐
│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歐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八月五日 │肆萬捌仟伍佰陸拾│0000000 │ │
│ │任于成 │行 │ │叁元 │ │ │
├─┼─────────┼─────────┼───────────┼────────┼────────┼──┤
│2│洪鑫福 │第一商業銀行民權分│九十一年七月五日 │貳萬貳仟伍佰柒拾│0000000 │ │
│ │ │行 │ │元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