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五六號
聲 請 人 金裕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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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秋賢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七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洪純莉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慧怡~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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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六七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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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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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成風管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吉成分│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壹萬捌仟壹佰叁拾│SA七九八九二四│ │
│ │司 黃如煌 │行 │ │肆元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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