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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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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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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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形國際文化股份有│遠東國際商銀台北忠│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肆萬叁仟伍佰玖拾│CD00九四九七│ │
│ │限公司 │孝分行 │ │陸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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