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1142號
TPDV,92,除,1142,200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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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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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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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一年度催字第四三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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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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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象形國際文化股份有│遠東國際商銀台北忠│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肆萬叁仟伍佰玖拾│CD00九四九七│  │
│ │限公司      │孝分行      │           │陸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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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海德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