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修繕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1052號
TPDV,106,重訴,1052,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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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2號
原   告 傑佶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宏博
訴訟代理人 詹義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
繕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且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及證物影本到院,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
 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
 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
 訴訟事件。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
 。附屬文件及其件數。法院。年、月、日;起訴,應以
 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書
 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12
 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明有明文。
本件原告並未於民事起訴狀中表明起訴之事實及理由、訴訟標
 的請求權基礎,亦未檢附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復未提出繕
 本或影本,是原告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故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
 正,敘明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
 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或契約約定條款),及其原因事實
 ,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且檢附相關證據影本,並按
 被告人數提出書狀繕本及證物影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國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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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傑佶機電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