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四六號
原 告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吳天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萬伍仟
玖佰叁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柒佰玖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萬零柒仟柒佰伍拾肆元
。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伍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詹駿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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