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七○五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英隆
送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貳億叁仟捌佰貳拾伍萬肆仟柒佰叁拾
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佰貳拾萬零陸仟玖佰叁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貳仟肆
佰陸拾貳萬零捌佰零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陸拾貳萬零柒佰陸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三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格式如附件)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玫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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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準備書狀應記載方式:
⒈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主張之訴訟
標的並請明確記載。
⒉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
之姓名及住址;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例如:
應證事實一:
證據:①證人甲000(住 ...)
②書證一
③書證二
應證事實二:
證據:
(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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