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6年度,62號
TPDV,106,重國,62,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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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國字第62號
原   告 蕭正朋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遠傳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 同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11日 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上開裁定業於106 年9 月1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至今尚未繳 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乙 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子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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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