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八四號
原 告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成
訴訟代理人 林添禮
被 告 宏國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志
?
被 告 合泰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呂淑容
被 告 億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林鴻明
被 告 福城投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許興華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林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林桂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