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重訴字第五七九號
原 告 信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信男
送達代收人 王聖舜律師
被 告 王宏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路八九號
法定代理人 戴承鈞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權利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廿七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周美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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