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523號
TPDV,92,重訴,523,200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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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五二三號
  原   告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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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送達代收人楊永建住台北市○○○路○段一九六號一樓
  被   告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六七號十八樓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巷八之一號
  被   告 甲○○   住台北市○○○路○段二一九巷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 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日裁定命其於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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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昌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